以签订劳务合同为名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以签订劳务合同为名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一、以签订劳务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论文文献综述)

魏然[1](2021)在《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越加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和保护,要求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许多相关涉产权的冤假错案被纠正,典型的就是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一案。这具有标杆性历史意义的案件意味着,在处理合同诈骗等经济类犯罪问题时要更加慎重,防止错误的将经济纠纷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虽然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仍然存在困难,主要表现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如何适用等方面。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从争议焦点入手,结合案件事实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最后给出结论和思考。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通过对案件的基本介绍,归纳争议焦点在于某某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部分是案件评析,紧扣案件争议焦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界各家观点理论以及多个同类司法案例,主要从某某公司客观上是否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某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部分是思考与建议。对司法实践中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完善合同诈骗罪相关的兜底条款,便于实际理解和操作。二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利于司法公正。三是完善“非法占有目的”相关刑事推定规范,明确推定适用标准,规范被告人反证程序等。

穆莎莎[2](2021)在《刘某君、程某红诈骗案评析 ——以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刘某君、程某红诈骗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围绕被告人刘某君、程某红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等问题形成争议,案件经过重审、再审,在司法界和社会上均造成很大影响,具有疑难性和典型性。本案中,刘某君请官某胜出面,由官某胜假借临时用于过桥资金之由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获得资金后转借给刘某君使用并赚取差息,后导致借款无力归还;程某红假意与被害人同时借款给官某胜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帮助官某胜向被害人借取钱款。但是,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对官某胜立案,其只是作为证人接受询问,而刘某君、程某红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那么,官某胜、刘某君、程某红的行为应定性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如果构成诈骗犯罪,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因何原因未对官某胜立案,其是否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官某胜未被指控犯罪的情形下,刘某君、程某红是否成立间接正犯等等问题,颇为值得商榷。如何理解非法占有之目的,成为认定官某胜是否构成诈骗犯罪,进而对刘某君、程某红行为定性的关键。如认定官某胜短暂占有被害人资金后转借刘某君赚取差息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其不成立诈骗犯罪,其所借得资金即不为非法,那么,刘某君从其手中转取钱款不为非法,不对被害人构成诈骗犯罪;同理,程某红帮助官某胜从被害人处借款也不为非法,不构成对被害人的诈骗犯罪。严格从法理上研判官某胜的行为,其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对官某胜不作有罪评价,导致判决存在无法克服的法理矛盾。刑事司法上应当对非法占有目的作扩张解释,将骗借后不负责任处分财产的行为解释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史柯丹[3](2020)在《“租金贷”民刑交叉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笔者在研究“租金贷”的民刑交叉问题时,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其中,“租金贷”民刑交叉的实体问题主要涉及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分以及贷款合同的效力辨析;程序问题主要涉及“租金贷”案件的诉讼模式选择。文章第一部分为“租金贷”的概述,具体包括“租金贷”的法律内涵与业务模式,“租金贷”中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问题。其中,在业务模式与法律内涵一节,笔者简单介绍了“租金贷”的运营模式,明确了其法律内涵为金融借款合同或者民间借贷合同,并将后续的分析限定为“租金贷”属于民间借款合同的情形;在法律风险一节,笔者对“租金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贷款合同提出了运营商、承租人与贷款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在法律规制问题一节,笔者立足立法与司法实践,明确了“租金贷”民刑交叉案件需要展开研究的实体问题包括民事欺诈与诈骗的界分以及合同效力的辨析,程序问题主要为诉讼模式的选择。文章第二部分是对“租金贷”民刑交叉的实体问题作出分析,主要包括“租金贷”的民法调整、刑法规制以及合同效力的辨析。其中,在民法调整一节,笔者结合第三人欺诈制度对“租金贷”中的欺诈行为作出了民事认定;在刑法规制一节,笔者结合合同诈骗罪、三角诈骗罪的基本概念与构成,在明确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标准的基础上,对“租金贷”中的欺诈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作出了认定;在合同效力的辨析一节,笔者从民法角度出发,根据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效力认定方式,对贷款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认定,并分析了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效力是否会由于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租金贷”民刑交叉的程序问题进行处理,主要包括民刑交叉程序处理原则的变迁和“租金贷”案件诉讼模式的选择。在程序处理原则的变迁一节,笔者从立法和实践角度出发,提出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原则经历了从“先刑后民”到区分认定的变迁,区分认定主要是指结合“同一性标准”和“先决性标准”,对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做出选择。同时,笔者对“同一性标准”和“先决性标准”的定义和适用规范作出了辨析。在“租金贷”案件诉讼模式的选择一节,笔者在结合“租金贷”的具体案情分析其是否符合同一性与先决性的基础上,提出“租金贷”案件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

毛玲玲[4](2019)在《从“民刑交叉”走向“商刑交叉”——论经济犯罪民刑交叉问题中商事思维的导入》文中研究指明"民刑交叉"是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包括实体角度和程序角度的研究。该问题在程序角度的研究是质疑原有的"先刑后民"程序设置,提出"民刑并行""先民后刑"新的程序机制。目前,"刑事绝对优先"转变为"刑事相对优先"已得到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认同。本文认为,实体角度"民刑交叉"的研究内容有必要有所调整。经济犯罪的"民刑交叉"问题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商事合同效力审查与刑事犯罪认定所出现的法律事实认定、法律责任承担、程序规则设置等方面的竞合交叉,实体角度的民刑交叉研究应导入商事思维,走向"商刑交叉"问题。本文结合商事信赖利益、商事伦理价值、商事交易目的,对"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融资型借贷"等新型案件中的合同效力审查与犯罪认定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商事合同的效力审查与刑事犯罪认定并不存法律责任量上的递进关系,因此犯罪的认定既不受限于"出他法入刑法",也无须固守"先刑后民"的程序设置。实体角度民刑交叉问题的转换,有助于厘清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中商事合同效力审查的依据,也有助于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准确认定。

陈安[5](2018)在《论合同诈骗罪的废止》文中研究说明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利用合同诈骗的案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施行后,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的独立成罪多持有肯定的态度,对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比较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然而,反观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却存在着数量众多的疑难复杂的案件。合同诈骗罪并未因为理论的深入研究而更加清晰,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的界限仍然难以厘清,“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罪名的适用随意性较大,合同诈骗罪还成为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利剑,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倾向和嫌疑。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独立成罪后的司法适用效果、域外立法经验、刑事谦抑原理及诈骗罪的财产法益侵害等方面对合同诈骗罪的独立存在价值进行论证,认为合同诈骗罪没有独立于诈骗罪之必要,应当适时取消合同诈骗罪,以彻底解决司法适用所面临的种种难题。

徐威,王川平[6](2017)在《论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文中认为厘清合同诈骗罪中"占有"的概念,明确其"非法"认定的直接对象是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以侵犯财产权和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两个维度来判断行为的非法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争议的问题,包括所谓放任的"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单纯隐瞒真实意思骗取行为的认定和归还财物及赔偿损失对定罪量刑的影响问题,辨析这些问题是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罪的理论基础。

叶良芳,李芳芳[7](2017)在《互联网视阈下合同诈骗罪的教义学回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刑法教义学,利用合同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然而,司法实践却突破教义学的框架限制,将网络合同诈骗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这一突破教义的现象,源于司法者对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从严从快"刑事政策的误读。"从严从快"刑事政策仅针对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的普通诈骗罪,不能扩张适用于网络合同诈骗。在互联网场域中,利用合同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定性必须立基于刑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

张辰元[8](2017)在《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以蔡某某案为例分析》文中指出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日渐成熟,合同因为具有保护签订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功能,在社会中被广泛采用。而诈骗分子也开始将目光放在合同上,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从而达到非法目的的情况也越来越多。1997年,我国为了加大对利用合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行为的打击,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放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之下,单独成罪。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合同诈骗犯罪并没有因为加大了打击力度而减少,相反,合同诈骗案件每年仍旧呈递增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合同诈骗的隐蔽性较高,且犯罪分子认为,只要主观上不承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司法机关就无法判定自己合同诈骗,于是侥幸心理作祟,铤而走险利用合同进行不法行为就变得多了起来。确实,合同诈骗罪需要认定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然而,人的主观目的往往无法直接查证,需要一系列的客观事实来印证主观目的。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五条可以作为诈骗人具有主观故意佐证的条款。即使这样,在合同诈骗中依然有许多问题学界有较多分歧。比如说合同诈骗罪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主观目的非法占有为何含义,主观目的产生时间是不是应该在合同签订前就具有,以及如何判断合同诈骗既遂,如何定罪量刑等等。本文拟通过对蔡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分析,针对合同诈骗中一些有分歧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蔡某某合同诈骗案基本案情并提出该案的几个争议焦点。包括该案的罪与非罪问题、犯罪主观目的形成的时间以及犯罪数额问题。文章的第二章节主要对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首先是对作为犯罪手段和形式的“合同”外延进行界定。通过比较几种观点得出,合同诈骗罪所认为的合同应该是包含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内容的合同,并不局限于合同法中所述的合同,但是却不包括体现身份关系内容的合同。其次是对于合同形式的辨析,笔者与大多数学者观点一致,认为合同形式不仅只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这一形式也为合同诈骗罪刑法条文所保护。接着是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认定,剖析合同诈骗行为的实质。最后讨论的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即财物。对于财物的含义,各国的观点又有所不一致,主要有四种观点。分为有体说、效用说、持有可能说和管理可能说。笔者认为,合同诈骗中的财物应当是能够支配,可以转移其上权利的,有经济利用价值的财产和物品。第二节主要讨论了合同诈骗的主观目的,即非法占有目的。该部分是本文重点讨论内容之一。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有这两个作用,一是能够区分罪与非罪,而是区分此罪与彼罪,可以说是相当重要。本节也是通过两个方面来讨论非法占有目的。第一方面是非法占有的含义,第二方面是主观目的产生时间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影响。在第一方面,一般有三种观点,通常观点认为,刑法中涉及非法占有概念,行为人并不只是满足于对物的控制,而是想要取得其绝对的权利,即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占有含义应该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应当包含骗用与完全占有两种情形,骗得他人财物后进行收益的行为也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占有的概念。第三种观点则是认为占有不只是取得物的所有权这单一情形,还包括长期占有他人财物超过合理期限但是主观上想要归还的情况,而临时占用则不属于占有概念。笔者认为,占用行为属不属于非法占有中的占有,关键还是要看占用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危害程度,占有时长只是一个参考方面。如果行为人占用他人财物妨害了他人对物的利用,并达到了危害社会、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程度,那么这种占用就属于非法占有中的占有。因此,占有的含义除了剥夺他人对物的所有权外还包括一部分占用财物妨害到他人对物的收益,危害较大的情况。第二方面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产生时间也是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只能产生于合同签订前,如果不在合同签订前或者签订时产生主观目的,那么行为人就丧失了选择犯罪手段的可能性。有的观点认为主观目的应该产生于财物交付前,理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得到对方财物,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而标的物的所有权通过交付而转移。在此之后行为人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其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债权而非财产权益。笔者认为,主观目的的产生时间应该分合同类型讨论,能够取得所有权的合同中,主观目的应产生于财物交付前,无法取得财物所有权的合同,主观目的是可以产生在财物交付后的。本章第三节讨论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既未遂相关问题,这部分也是重点讨论内容。分为三个部分讨论。一是讨论合同诈骗的既遂标准。从被害人、行为人角度出发各有几种不同既遂标准理论,笔者倾向采用损失说作为合同诈骗的既遂标准理论。损失说认为,诈骗既未遂应该从是否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作为判断依据。由于合同诈骗的特殊性,行为人交付财物后并不必然导致损失,只有行为人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造成被害人损失,很可能在行为人骗取并控制财物之后,在合同诈骗中采用损失说作为既遂标准也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二是讨论合同诈骗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完全否定说认为数额是数额犯中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是社会危害性的标志,如果数额达不到一定标准就不构成犯罪。折中说认为,合同诈骗属于行为数额犯,对于行为数额犯,由于行为人犯罪过程中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达成法定定罪标准的,应该可以构成犯罪未遂。完全肯定说则认为数额犯均可能构成犯罪未遂。只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出现符合法定数额的结果或者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行为程度均能成立未遂。笔者赞同折中说,认为诈骗类犯罪应该属于行为数额犯。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合同手段,只要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因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出现,就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未遂。三是讨论的是合同诈骗罪既遂和未遂并存的处理,本节结合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金额做出讨论。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为王某某实际骗得的金额即30万元,只应对30万既遂金额做出处罚。公诉人则认为犯罪数额为100万元,其中30万为既遂金额,70万为未遂金额,应对两者都做出评价并给予处罚。二审对未遂部分评价后,认为尽管一审法院未评价未遂部分确属不当,但量刑总体上适当,故裁定维持原判。笔者认为实际量刑的金额应为王某已骗得的30万既遂,加上被害人徐某将要付的第二笔款项未遂,两者量刑相加再进行情节上的综合考虑裁量。本文最后一章经过对合同诈骗罪几个问题的分析,提出对蔡某某合同诈骗案几个争议焦点问题的结论,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四方面得出蔡某某确实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对其主观目的的形成时间、犯罪数额提出了看法。

罗鲜梅[9](2017)在《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愈加严重,己成为一个高发性犯罪。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对于有效打击此种罪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诈骗罪的界限,以及认定该罪时的“合同”、“数额”、“非法占有目的”、“行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应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确定,其必须是能够体现动态的财产关系或者市场秩序的合同,含书面及口头形式之合同。非法占有目的需根据客观行为来判断,遵循主客观一致。其数额应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认定标准,“连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受骗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损失为认定标准。未完成犯罪形态下,合同标的额可为犯罪数额。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无欺诈、有无履行合同之实际行动、未履行合同之原因以及在违约后是否愿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对所骗取标的物的处置情况等方面予以考察。

爱新觉罗·启骋,石魏[10](2017)在《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文中指出【裁判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是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二、以签订劳务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以签订劳务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论文提纲范文)

(1)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选题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二、案件评析
    (一)某某公司客观上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1、合同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认定
        2、对某某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欺骗行为的评析
    (二)某某公司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对某某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评析
    (三)案件总结评析
三、思考与建议
    (一)对合同诈骗罪相关兜底条款予以完善
    (二)形成统一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三)完善“非法占有目的”相关刑事推定规范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2)刘某君、程某红诈骗案评析 ——以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案情回顾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裁判过程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控辩双方的主张
        (二)本案的意见分歧
        (三)本案争议焦点
第二章 本案涉及的两组法律概念的辨析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涵义
        (二)区别的关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
        (三)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考虑的因素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涵义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第三章 本案涉案人员行为的定性分析
    一、官某胜未被指控犯罪的可能理由
        (一)间接正犯释解
        (二)官某胜被视为“有故意但无目的之工具”
    二、官某胜的行为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官某胜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巨额借款
        (二)官某胜具有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由官某胜构成诈骗罪可作的推论
        (一)刘某君成立教唆犯
        (二)程某红成立帮助犯
        (三)官某胜等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四、由官某胜未被指控犯罪可作的推论
        (一)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二)刘某君、程某红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害人的诈骗犯罪
    五、程某红行为的合理定性: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罪
        (一)程某红以欺骗方式协助官某胜借款
        (二)程某红无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租金贷”民刑交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租金贷”概述
    第一节 “租金贷”的模式与内涵
        一、业务模式
        二、法律内涵
    第二节 “租金贷”中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关系分析
        二、法律风险分析
    第三节 “租金贷”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租金贷”民刑交叉的实体问题
        二、“租金贷”民刑交叉的程序问题
第二章 “租金贷”民刑交叉的实体认定
    第一节 “租金贷”的民法调整
        一、民事合同欺诈概述
        二、“租金贷”民事合同欺诈的分析
    第二节 “租金贷”的刑法规制
        一、合同诈骗罪概述
        二、合同欺诈与诈骗的界分
        三、“租金贷”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第三节 “租金贷”合同效力问题辨析
        一、“租金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二、构成犯罪对“租金贷”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三章 “租金贷”民刑交叉程序问题的处理
    第一节 民刑交叉程序处理原则的变迁
        一、从“先刑后民”到区分认定
        二、同一性标准的适用症结
        三、“同一性标准”的适用对策
    第二节 “租金贷”的诉讼模式选择
        一、“租金贷”同一性的认定
        二、“租金贷”先决性的认定
参考文献
后记

(4)从“民刑交叉”走向“商刑交叉”——论经济犯罪民刑交叉问题中商事思维的导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从“民刑交叉”走向“商刑交叉”
    (一)从“民刑交叉”走向“商刑交叉”,缘于社会原型与案件类型的变化
    (二)从“民刑交叉”走向“商刑交叉”,与程序意义的问题研究相呼应
    (三)从“民刑交叉”到“商刑交叉”,应对司法实践需要
二、从“民刑交叉”到“商刑交叉”的演进
    (一)商事思维与民事思维的区别
    (二)商事思维与“先刑后民”的破解
    (三)商事思维与“出他法入刑法”的理解
三、“商刑交叉”问题下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商事信赖利益与贷款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二)商事价值保护与非法集资案件中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
    (三)商事交易目标与融资贸易活动中的合同效力
四、“商刑交叉”问题下犯罪的认定
    (一)引入商事思维,“刺破合同面纱”对行为进行实质认定
    (二)引入商事思维,判断行为的危害性
    (三)引入商事思维,加强对司法权威的维护
    (四)引入商事思维,构建刑事出罪事由
        1. 被害人自陷的风险,成立犯罪阻却事由
        2.合同双方合意,阻却单方诈骗犯罪

(5)论合同诈骗罪的废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演进
    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立法发展
    第二节 市场经济时期的立法发展
第二章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困境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难以区分
    第二节 网络合同诈骗的定性困惑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界限模糊
    第四节 合同诈骗数额的标准争议
    第五节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争议
第三章 合同诈骗罪独立成罪之反思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入罪效果的质疑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废止之倡导
        一、废止合同诈骗罪符合刑法谦抑性原理
        二、废止合同诈骗罪符合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政策
        三、废止合同诈骗罪不违反法益损害原理
        四、废止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立法修正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6)论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诈骗罪中“占有”概念的厘清
    (一) 对“占用”概念及其理论的批判
        1.“占用”理论的基本含义
        2.“占用”理论的谬误
        3. 基于“占有”理论的其他谬误
    (二) 对“占有”含义的总结
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的认定对象和依据
    1.非法性认定的直接对象是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
    2.从侵犯财产权的维度判断行为非法性
    3.从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维度判断行为非法性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争议问题的辨析
    (一) 关于所谓放任的“非法占有目的”问题
    (二) 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问题
    (三) 单纯隐瞒真实意思骗取行为的认定问题
    (四) 归还财物及赔偿损失对定罪量刑的影响问题

(7)互联网视阈下合同诈骗罪的教义学回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网络合同诈骗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
二、网络合同诈骗行为的定性偏差
    (一) 司法裁判的发现
        1. 同案不同罪
        2. 罪名选择倾向诈骗罪
    (二) 网络合同诈骗认定为诈骗罪是对刑法教义的突破
        1. 合同诈骗罪具有明确的教义内涵
        2.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在于客观方面
        3. 网络合同诈骗该当合同诈骗罪
三、司法定性偏差是对“从严从快”刑事政策的误读
    (一) “从严从快”上升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
    (二) “从严从快”的对象和范围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三) “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诈骗”应当限缩解释为普通诈骗
四、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应当以“合同”作为判断标准
    (一) 形式层面
    (二) 实质层面
        1. 性质: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等于民事合同
        2. 类型:合同应当是经济合同
结语

(8)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以蔡某某案为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案件简介及争议
    第一节 基本案情
    第二节 本案争论的几个焦点问题
        一、该案的罪与非罪问题
        二、犯罪主观目的形成的时间问题
        三、犯罪数额问题
第二章 对合同诈骗相关问题的认定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行为特征分析
        一、作为犯罪手段和形式的“合同”外延界定
        二、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形式辨析
        三、“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认定
        四、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认定
        一、“非法占有”含义的辨析
        二、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的既未遂
        一、合同诈骗罪既遂标准
        二、合同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
        三、合同诈骗罪既遂和未遂并存的处理
    第四节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区别
第三章 研究结论
    第一节 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二、主观要件
        三、客体要件
        四、客观要件
    第二节 犯罪主观目的形成的时间
    第三节 犯罪数额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9)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构成及界限
    (一)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二)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三) 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1.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2.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3.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其他特殊诈骗犯罪的界限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定
    (一)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
    (二)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
三、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认定
    (一) 虚构合同主体
    (二) 虚设担保
    (三) 设置陷阱
    (四) 卷款逃跑
    (五) 其他方法
四、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认定
    (一) 一般情形下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二) 特殊情形下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1. 连续诈骗的数额认定
        2. 合同诈骗罪未完成形态数额的认定
        3. 合同诈骗罪完成形态的数额认定
五、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一) “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二) “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判断
        1. 在签约或履约中有无诈骗行为
        2. 是否具有履约的实际能力
        3. 是否有履约的实际行动
        4. 不履约的原因及事后的态度
        5. 是否采取了欺骗的手段
        6. 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10)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行为的定性
        (一) 签订租赁合同骗取机动车行为的性质
        (二) 将机动车质押变卖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四、以签订劳务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以某某公司合同诈骗案为例[D]. 魏然.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2]刘某君、程某红诈骗案评析 ——以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为中心[D]. 穆莎莎. 烟台大学, 2021(12)
  • [3]“租金贷”民刑交叉问题研究[D]. 史柯丹.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从“民刑交叉”走向“商刑交叉”——论经济犯罪民刑交叉问题中商事思维的导入[J]. 毛玲玲. 复旦大学法律评论, 2019(00)
  • [5]论合同诈骗罪的废止[D]. 陈安. 东南大学, 2018(01)
  • [6]论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J]. 徐威,王川平.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06)
  • [7]互联网视阈下合同诈骗罪的教义学回归[J]. 叶良芳,李芳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6)
  • [8]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以蔡某某案为例分析[D]. 张辰元.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2)
  • [9]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罗鲜梅. 广西师范大学, 2017(06)
  • [10]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的定性[J]. 爱新觉罗·启骋,石魏. 人民司法(案例),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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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订劳务合同为名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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