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超过保险价值 降重怎么办

重复保险超过保险价值 降重怎么办

问:保险重复理赔怎么处理
  1. 答:一、保险重复理赔怎么处理
    1、保险重复理赔有三种处理方法,分别是:
    (1)各保险人依其承保金额与保额总和之比承担赔偿责任,彼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各保险人仅按其承保金额与保额总和之比承担责任,彼此不连带;
    (3)不论重复保险各合同成立之先后,均属有效,各保险人在其保额限度内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可对超出其应负担部分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效力吗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所以保险合在中止期间也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 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问:保险金额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怎样处理
  1. 答:保险金额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扩展阅读:
问: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1.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承报顺序依次承担赔偿责任,这句话是错误的,正确的是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重复保险超过保险价值 降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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